融合的业务,创新的业态;被管道化的趋势,大规模跨境的数据流动……面对互联网所带来开放、主体数量众多、快速创新的市场环境,面向封闭、主体较少、业务创新缓慢的电信业监管方式已无所适从,我们必须思考——
电子商务、微博、社交网络等新型互联网业务,彻底改变了经济组织方式,以及社会出行、社交、娱乐模式。同时,互联网对信息通信业的发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进而对电信监管提出了挑战和新要求。面对互联网带来的新形势电信监管模式应如何应对?
互联网改变通信业
互联网改变了传统通信业的商业模式。互联网让大量服务提供者进入信息通信业。传统电信网属于网业合一模式,话音等业务与承载网络密不可分,只能由同一个服务商来提供。互联网技术打破了这种模式,使得业务与网络分离,并将网络职能从网络中心推到网络边缘,这就使得大量服务提供者进入信息通信业成为可能。我国信息通信业服务提供者从原有的三家基础运营商迅速扩展到两万多家增值服务提供商。之前专注于终端制造、消费电子、信息技术服务的大量业外企业也通过提供跨界融合类业务实质性地进入通信服务市场。
随着互联网对经济社会的渗透,大量融合业务迅速产生。互联网与传统电信网络融合,产生出很多新型业态。如米聊、飞聊等。这些业务同时具备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特征,模糊了互联网业务和传统电信业务的边界。互联网信息服务与广播电视行业融合,产生出IPTV业务;与金融服务融合,产生出移动支付业务;与文化融合,产生出网络音乐、手机阅读等业务。
互联网让信息通信业日益“去中心化”。基础电信企业逐渐失去产业链中心地位,被管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在传统产业链中,行业存在更多的产业聚集群。
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引发了大规模的跨境数据流动。苹果、谷歌引领的软件商店模式,绕过了各国对电信服务的WTO承诺,直接向全球提供服务,这就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大规模的数据流动还可能引发用户数据泄露和跨国诉讼争议问题。
电信监管面临挑战
融合业务的快速发展对目前分业监管体系提出挑战。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融合产生了很多新业务。不同传统行业对其原有传统业务的监管程度、模式、目标和要素各不相同。这种融合业务快速出现的环境,要求原有的分业监管模式必须主动调整,拓展原有的监管职能,并划定新的监管边界。
目前的监管体系主要是面向封闭的、主体较少的、业务创新缓慢的狭义电信业设计的,当前已无法适应开放的、主体数量众多、快速创新的市场环境。不管是八大电信监管职能的设计,还是监管机构的队伍配置,都是针对数量少、规模巨大的基础电信企业实施监管而设计的。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情况下,这种体系已经无法适应需要。
互联网的发展需要监管机构不断拓展新职能。例如软件商店模式引发的大规模跨境数据流动,需要监管机构对网络信息安全、用户信息保护进行监管。再如随着宽带网络成为社会发展新的基础设施,需要监管机构促进对宽带的投资,增加宽带网络覆盖。
一些监管政策面临着互联网业务发展的挑战。例如目前的市场准入体系主要依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对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分别进行许可。但互联网业务的发展已经模糊了基础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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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邮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