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国有运营商社会公益性的论点,丁傲西先生在《哪门子公益》中写道:“以中移动为例,仅仅一张TD-LTE网络就耗费了3500亿以上的资金。即使移动2014年利润1093亿,也需要3年的时间才能满足。”这一推断没有考虑企业会计制度,而且没有进一步估算TD-LTE网的投资周期与回报率。姑且按照丁傲西先生的此处逻辑,简单做做算术。众所周知,2014年中国移动拼命建造TD-LTE网,TD-SCDMA网搞了那么多年、累计投资才1,880亿,所以说3,500亿的资本开销可谓巨大,即便如此,利润仍然高达1,093亿,相当于每天净赚3亿,3.2年的利润就能把3,500亿的资本投入“填平”,而且这还是在国有运营商存在所谓社会公益性的情形下完成的,人们不禁要问:移动网络折旧期有多长?这种“公益性”还不算是暴利吗?要是没有公益性,哪是不是一年半载就够了?
移动通信频谱是一种稀缺资源,在进入移动互联时代之后,这一稀缺性更加凸显。2015年1月29日结束的美国AWS-3频谱拍卖,总共只有65MHz频谱且其中15MHz是只能用于上行而大大影响使用价值的频谱,即便如此却拍出了450亿美元的天价。2015年3月下旬,在经过19天、115轮激烈竞标,印度频谱拍卖也创出了159亿欧元的高价。与美国和印度相比,中国运营商的频谱简直就是白菜价,这本应由全体中国公民共同所有的稀缺资产,至少也应当由政府按照其应有经济价值征收频谱费,用于公共开支或其他社会事业,比如填补社保缺口——要知道,过快的老龄化速度已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最大挑战,80岁以上高龄老人正以每年100万人的速度递增。由于三大运营商都已经在海外上市,而且在上市之初一般都作出了高额派息的承诺,因此,可以说,这些原本应当用于公益性开销、列入公共预算而由政府留给运营商的钱,实际上,至少有一部分最终是以利润分红形式直接“回馈给”境外投资者了。电信央企的“公益”都做出国了,惠及到了海外资本家,只不过买单者是中国老百姓!
退一步看,即使因所谓运营商公益性而限制利润率、限定高管薪酬,在电信央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之前,也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因为贪腐行为是企业成本和费用,降薪甚至可能催生更多的寻租行为。三大运营商当初在海外上市,国家的目标不仅是融资、更是要“融制”,即促使它们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从近些年被媒体曝光的运营商内部人控制和腐败大案看,这一目标还遥遥无期。所以说,丁傲西先生所谓的国有运营商社会公益性,其实还不如2011年12月国资委副主任邵宁所提出的“公益型国企论”呢,更何况邵宁的公益型国企论当时就被中国财经界广泛质疑和批评,认为那样会将国企改革直接倒退到八十年代改革起点。
退一万步讲,假如真要像丁傲西先生主张的那样认定“运营商具有社会公益性”,那么,还有一个更大的问题。你可以搞希望工程,他可以在革命老区推动红军小学建设,或者为了响应国家足球战略为这些小学足球体育设施条件的完善做些公益事情,所以说,公益行为之间通常没有冲突与矛盾、没有竞争关系,有时还有叠加倍增效应。然而,三大运营商之间是有竞争关系的,也即出现了“公益之间的竞争”,有些情况下还很激烈、火药味十足,甚至会出现所谓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国有运营商为了自身利益连法律和电信用户的基本通信权都不顾的案例。所以,为了调整这类“竞争”,就必须将“运营商社会公益性”定位落实到制度层面,以提供制度保证与支撑,进而需要把电信监管制度体系及适用于电信业的反垄断制度完全推倒并重构。这不仅与过去三十多年国际电信业发展潮流相背离,而且对于制度供给短缺的中国来说,公众利益的保护将会遇到空前挑战。
公益国企论的一处致命硬伤,在于其理论上不能自洽。正如哈耶克所言,“通往地狱之路,常由善意铺设”。刻意凸显国企的公益性,是国企改革的回头路,其结果很可能会走到善良人良好愿望的反面。
特别需要声明的是,我在《国企公益》中从没有说直接或者间接暗示美国运营商的公益性,运营商都是公司,是盈利性经济组织,追逐利润是其存在的根本价值。我不知道丁傲西先生的判断是如何得出的。另外,关于普遍服务与应急通信的内容,也是为了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基于我对所谓“运营商公益性”内涵作出的最大范围假设而囊括其中的,而国内运营商及电信媒体通常并未将应急通信纳入运营商公益性话题。
在说到自然灾害发生后运营商应急通信服务和通信保障问题时,丁傲西先生《哪门子公益》中写到:“美国在应对卡特里娜飓风时反应迟缓……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卡特里娜飓风来临的时候,第一个为救援提供帮助的居然是一名普通的无线电爱好者所使用的设备。”我认为这一论据过于八卦。
有种说法叫“看新闻联播感觉歌舞升平,上互联网发现问题种种”。解读与理解中美两国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新闻报道,进行通信保障和应急通信研究、总结经验、检讨和改进制度时,理性的智者必须考虑以下背景因素:其一,当中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出于维稳考虑往往执行比平时更为严格的资讯管控,而美国则由于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存在,即使像《纽约时报》整版全文刊登由国防部泄密者提供的国家绝密文件,美国政府也拿《纽约时报》没有办法。日本横滨国立大学名誉教授村田忠禧日前出版新书《史料彻底考证:日本如何占据钓鱼岛》,通过对公开资料的搜集、考证,全面反驳了日本政府“钓鱼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的说法。(《人民日报》,2015年4月13日)这种“反革命式”的事情,在中国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其二,从新闻传播的角度讲,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当自然灾害发生后,若没有政府管控,媒体在抓新闻时,往往倾向于负面的新闻报道,可能政府和运营商都做出了相当出色的工作,但媒体就是只报道其中的不足。在进入互联网时代,这一特点变得更为突出。其三,如网络上流行段子所讲述的,不仅美国媒体监督美国政府,部分中国媒体也承担着监督美国政府的“法定职责”,有时会发生扑风捉影式的笑话,也有相关记者因缺乏专业知识而误读的情况。
另外,自然灾害发生后,如果固定或移动网络还能够部分运行,那只能说灾害的严重等级还不够高。在大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地面上的通信基础设施一般都会遭到重大破坏,网络通常会完全瘫痪。要使受灾地的通信恢复正常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在此期间只能依靠应急通信车辆或航空器,或者临时搭建的通信网。但是在所谓“黄金72小时”之内能够在第一时间即投入使用、最为可靠的就是卫星电话,除了国人熟悉的国际海事卫星电话(Inmarsat)之外,美国还有Globalstar等三家以上的移动卫星电话(MSS)服务商能够提供类似服务,其中有的还自己主动对当灾害达到一定等级时的通信价格作出了限制性承诺,这些都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其他国家所不具备的。因此依托着强大国力和完善的法律制度,美国在应急通信与通信保障方面虽然不可能达到完美境界,但也绝不会沦落到靠“普通的无线电爱好者”来救场的窘境——更何况飓风与地震不同,是可以进行提前预报的。再者,我建议丁傲西先生回去查一查,包括你所提到的所谓“油机”以及没有提到的应急通信车在内,应急通信的整个体系是哪个国家发明的,哪个国家最先投入使用的,非洲的运营商有没有应急通信车和所谓的“油机”?认为中国运营商有“油机”,美国第一位救援来自普通无线电爱好者,并据此简单地认定“在地震飓风之类灾难发生的时候,美国的运营商根本比不上中国的运营商”,这让我有种“只见树叶、未见森林”的感觉。
我还是坚持在《国企公益》中的观点:一是,与普遍服务制度一样,大灾大难时的应急通信与通信保障,关键在于制度本身的完善性与完备性,把希望寄托在“流淌着高尚道德血液”国企的自觉自愿上,可能会在某时或在某地有效,但很难确保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任何情况下都有同样效果,从根本上讲,这即是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所在。二是,应当遵循国际惯例,以运营商所有权中立为出发点,不管是国有的还是私有的,首先假定其为“魔鬼”,通过完善、系统、成体系的制度规则,像美国那样“迫使”其演变或升华为“天使”。
出路判断与路径选择
丁傲西先生《哪门子公益》中以美国偏远地区没有网络覆盖为由,认定我关于中美两国普遍服务方面的差距是“令人啼笑皆非”。我觉得这很不专业。因为普遍服务制度在美国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解美国的人都知道,在中国1949年解放时,美国的固定电话就已经非常发达了,而移动通信从商用到现在也不过30年的历史,因此美国普遍服务更早、更广是基于固定通信的,将移动通信纳入普遍服务体系只是近些年的事情。仅仅凭美国偏远地区没有移动网络覆盖,就全盘否定美国普遍服务法律制度的先进性,这才真正“令人啼笑皆非”。
丁傲西先生在《哪门子公益》的总结中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虽然几家运营商饱受诟病,但是在中国这种特殊的国情下,企业的公益性绝不是三言两语就能抹杀的。在竞争严重缺位的情况下,我们的政府部门应该建立长效的监督、管理体制,特别是携号转网和网络中立,让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运营商,运营商也可以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网络。”
通常情况下,“总结”在一篇文章中起着画龙点睛的作用,上述建议应当是丁傲西先生为中国电信业种种问题开出的解药,但我认为:这一建议过于理想化、过于简单、完全没有技术含量。国人中稍微有些经济头脑的人都能够看出来,中国电信业最为直观表现出来的问题,从某种角度看,也可以说是万恶之源,即市场准入制度壁垒所催生和维系的行政垄断,而且,这一点我在《国企公益》、《FDD博弈:中移动出局,13亿手机用户受损》(以下简称《出局》)等近期二篇创事记文章中都多次提及,我不晓得,丁傲西先生批驳时为何对这种本质性的关键问题视而不见。
在部门主导立法的中国,一部《电信法》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草拟,直到现在还是“在路上”,而国外的电信法已经跟随产业演变进行了许多次修订式的版本升级,已由电信法1.0进入4.0或5.0时代。而中国的《电信条例》已经有15年了,从未进行过实质性修订,要知道与15年前的2000年相比,包括移动通信业在内的整个电信业早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式的变化——不比这15年期间中国房价暴涨的程度低。这才是近些年以来运营商成为央视3?15晚会常客这一现象背后的根源,即把本应由电信法解决的行业问题,在积累与发酵之后,推给了舆论监督的媒体。
各国电信法第一条一般都直接阐明立法目的,丁傲西先生只需将中国的《电信条例》与国外电信法的立法目的,以比较法的形式进行简单对比,就能够发现中国电信业种种问题的体系性根源。对于深化中国电信体制改革来说,制定一部与国际接轨的《电信法》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三座大山与三家之痛
人们常说的垄断或者垄断程度,有一个专业术语与之对应:市场集中度。评估市场集中度有多种方法,通过计算HHI进行初步评估,是一个广泛使用的方法。
赫芬达尔-赫尔希曼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n Index),简称为“赫氏指数”或者“HHI”,是指在一个相关市场所有经营者市场份额的百分数平方之和。
若某个市场有5家经营者,每家均占有20%市场份额,那么,HHI即为:20x20+20x20+20x20+20x20+20x20=2,000。若是4家市场份额相同的情况,则HHI为2,500(25x25+25x25+25x25+25x25),数值上升了500。假如仍然为4家经营者,其中一家占有40%市场份额,其余三家各占20%份额,那么,HHI为2,800(40x40+20x20+20x20+20x20),HHI数值比份额相同的情形增加了300(2,800-2,500)。独家垄断市场的HHI等于10,000,这也是HHI的最高值;而一个由许多很低市场份额经营者组成的市场,HHI可能接近于0。可以看出,HHI对市场份额较大经营者的反映较为敏感,而对份额较低经营者小幅度的变化反映则较低;一个市场HHI越高,就表明其市场供应越高地集中于少量经营者之中。
HHI能够同时反映一个市场中经营者的数量以及它们相应的市场份额。一般来说,HHI随着经营者数量的增加而下降;同时,在经营者数量不变的情况下,随着市场份额非均匀的加剧而增加,或者说,市场份额越是均匀,HHI数值就越低,而当所有经营者市场份额完全均等时HHI数值最低。